机构 | 职能 |
公民大会 |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立法、宣战、媾和与审判;所有官职均无薪金。 |
元老院 | 终身任职,负责向官员提出建议,协调他们的行动。 |
执政官 | 两人,一年一任,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担任军事统帅,执行决议。 |
1958~1982年 | 人民公社拥有集体资金的统一分配与调度权 |
1982~2001年 |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党的十八大以来 | 社区党支部成员和社区党员充当网络信息员以及参与社区治理 |
所属条目 | 内容 |
第3表第1条 | 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
第4表第2条 | 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
第8表第2条 | 凡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能取得调解时,则伤人者也应受到同样的伤害。 |
来自中原 的物品 | 大量的开元通宝铜钱;宝花纹铜镜;刻有“谨封”二字的一枚印章(唐代官方传递公文的密封专用章);一件南北朝时期的青瓷莲花尊;道教符箓锦两件 |
藏文化方 面的物品 | 藏文木牍、木简十余枚;写有古藏文经咒的骆驼头盖骨、羊肩胛骨数块;藏文佛经及佛像壁画残片 |
来自西方 的物品 | 东罗马金币一枚;波斯锦、波斯镀金人头像等波斯物品;镀金银质鹿形饰片、玛瑙珠等粟特物品 |
材料:钱穆在探讨中国古代制度时强调:
(一)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是互相配合,形成一整套。否则那些制度各各分裂,决不会存在,也不能推行。
(二)某一制度之创立,决不是凭空忽然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项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项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的后影。
(三)任何一项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应根据实际利弊而判定。所谓利弊,则应根据当时实际影响而作出判断。
——摘编自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从材料中任意提取一个观点,结合中国古代史的知识,运用具体史实予以论证。
(要求:明确写出观点,论证充分,史实准确,表达清晰。)
材料一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材料二 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有度》
材料三 《大明律》的许多条文直接来自《唐律》……由于明代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和各种新兴社会力量的兴起以及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使得新兴的《大明律》必须以“法”的本来面目出现,以规范各种社会势力激烈斗争的政治局面……清末薛允升曾在《唐明律合编》中对两部法典进行了研究后说: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tǎng,指收藏钱财的府库或钱财)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摘编自徐晓庄《<大明律>之特点琐谈》
材料四 宋代乡约之法: “众推有齿德者一人为都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德业可劝者,书于一籍。……
清朝前期的乡约可分为村乡约、族约和乡乡约三种形式。村乡约一般大村一村为一约,小村数村为一约;族约一族为一约;乡乡约设于农村各乡,一乡为一约,它们都隶属于州县,对州县负责。乡约辖区的户籍人员必须入约,即使大逆不道之人也不被开除约籍。村乡约和乡乡约分别设约正一名,有的还设约副若干名。约正、约副负责推说义理、宣讲圣谕(康熙“圣谕”及《大清律例》)、举善纠恶,平时负责调节纠纷,投呈佐证,稽查奸宄盗逃和应付州县之事。他们由州县官从本乡本里选人担任。
——摘选自段自成《清代前期的乡约》
材料一 汉政府对(内附)胡人往往采取设置属国、道、都护府等机构“因其故俗”进行安置……汉政府一般是出于这样几个方面考虑安置胡人的。其一,是为了让降服的胡人“实空虚之地,使为中国(内地)捍蔽”,这就决定了胡人要为汉开疆拓土和防御守边。其二,是为了解决胡人之间纷争。其三,是为了防止胡人叛逃或“作乱”。其四,控制胡人,为我所用。……汉政府还设置了度辽将军、使匈奴中郎将、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护东夷校尉、西域都护等官职对胡人进行管理。……汉政府通过设置众多处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和官职对胡人进行了管理。设置伊始,情况各异,如有的机构军事性质为主,有的机构以安抚为主,还有的机构两者皆重,且他们针对群体不同,但基本目的是一致的,即为了有效管理内附胡人。
——摘编自王耀《两汉时期民族政策研究》
材料二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在李唐王朝统治的近300年中,从总的方面来讲,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经济、文化繁荣昌盛,军事强大。在同周边各民族关系中,尽管有时出现过矛盾、冲突和对抗,但从全局来说,和睦是这一时期的主旋律。但是,它与周边各族的“和亲”比前后的任何一个王朝次数都多,规模都大。唐皇室进行和亲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笼络少数民族首领,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唐朝与周边的异族藩王几乎都有过和亲的历史。唐代和亲的对象,有突厥、回纥、吐谷浑、吐蕃、宁远国、契丹、奚、南诏等。总之,唐朝一直坚持以和亲为主、武力征服为辅的对异族政策。
——摘编自刘军杰《浅谈汉唐和亲制度与民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