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 | “怀牒自列于州县”(自由报考);“投卷”、“公荐”(考前请托) |
两宋 | “取士不问家世”(以考试成绩定去留);“封弥”“誊录”(密封和誊录试卷) |
年代 | 对外国朝贡物品回赐时的估价方式 |
乾兴元年(1022年) | 交趾(今越南北部)贡物依“贾人计价钱” |
照宁六年(1073年) | 大食贡乳香等,“诏以广州价回赐钱二千九百贯” |
淳熙七年(1180年) | 交趾贡物“唤集牙人(中介商)估直” |
材料一 隋唐时期,国家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唐朝的“律”基本是刑法,“令”是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规定,“格”是将皇帝诏敕整理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规,“式”是政府机关的施政细则,四者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唐高宗永微四年还颁布了对律进行解释的《唐律疏议》,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律维护等级制和家族制,将对官员及其亲属的优待公开清楚地写在法律上;同时,唐律也要求官吏依法行使职权、恪尽职守,违反者要处罚。唐玄宗以后,不再大规模修订律、令、格,式,而是采取颁行《格后敕》的简便立法形式,来应付日益复杂且多变的社会问题。《格后敕》与律、令、格、式并行,地位逐渐重要,最终发展为五代及北宋的《编敕》。
——摘编自卜宪群《简明中国历史读本》
材料二 西罗马帝国,在蛮族日耳曼人的不断侵蚀下,于476年宣布了灭亡。罗马人同日耳曼人社会生活条件存有巨大差异:一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另一则是刚从氏族社会解体的自然经济社会。因此,面对罗马人相对发达的精神层面——文化,尤其较发达的罗马私法则不可思议,领略不了罗马法及其精神。同时由于不断的战争、瘟疫摧残着西欧,致使田地荒芜,商品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海上繁荣的贸易消失,城市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从此西欧进入了漫长的中世纪时期,罗马法也隐没不彰,步入了沉寂。
——苏彦新《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
材料一: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代察举制度,从文帝开始,他下诏要求各郡国“举贤良方正”,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分为常科与特科两大类。常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 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其中又以“孝廉”一科最为重要。此外,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
——摘编自王申《中国古代的察举制度》
材料二:唐代……既不需要地方长官察举,更不需要中央九品中正评定,把进仕之门扩大打开,经由各人各自到地方政府报名,参加中央之考试。考试及格,即为进士及第。进士及第便有做官资格了。又因礼部考试有进士、明经诸科,故此制又称科举制。
——摘编自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材料三:明清时期的科举,采用八股取士,三年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会试的主考官由皇帝钦定派遣。考试有严密程序,考官入院,立即封锁内外门户。考生入院时,要逐人搜检。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一 厘金,即厘捐。近代中国的一种商业税。1853年,江北大营帮办军务大臣雷以诚采纳幕客钱江的建议,在扬州举办厘捐……,厘金在最初试行的时候,本来只被视为一种临时的筹款方法,但因其效果明显,1857年起各省相继仿行,由各省的总督或巡抚主持。按征税对象厘金可分为四类: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和土药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诸凡一切贫富人民从生到死的生活用品,无一不在被征之列,具体多达几百项甚至一千多项。……至1868年,全国厘金收入在一千五百万两白银左右。
——据罗玉东《中国厘金史》
材料二 1930年中原大战结束,地方实力派进一步受到抑制,国民党三届四次全会才再次作出裁撤厘金的决定。……在宣布实施裁厘的同时,国民政府决定实行新的统税制度。征收统税对象,主要是卷烟税和麦粉税,另外增加棉纱、火柴和水泥税。这次裁厘虽然也受到一些地方变相的抵制,但由于政府将原来属于国税的田赋划归地方,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另办营业税来抵补裁厘损失,因此最终还是取得了成功。到1931年底,从前由各省厘税机关征收的厘金以及类似厘金的正杂捐税基本上得以裁撤。在中国延续了近80年的厘金制终于不复存在。
——摘编自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