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 | 西汉 | 隋唐 | 宋朝 | 明朝 |
三公九卿制 | 中外朝制 | 三省六部制 | 二府三司制 | 废丞相设内阁 |
材料一与分封制相适应,商周的官员选拔采用“世卿世禄制”。三代(夏商周)时期治理国家的统治者是贵族……从诸侯到士,根据出身的高低贵贱来兼任政府职务,世代为官……
春秋时期,随着兼并战争的进行,秦、楚等国都在新占领的地方上设立县和郡,作为新的行政建制。一般县在中心区域,郡在边远地区。郡县的长官,不再是世袭领主,而是由君主委派官员直接管理。郡县长官由君主任免,对君主负责,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取代贵族领主的职业官僚。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废丞相后与丞相地位近似官职的基本情况表:
时间 | 职位 | 基本职权 |
明朝中后期 | 内阁首辅 | 拥有票拟权,但不是法定的宰相,地位经常受到挑战 |
清朝雍正年间以后 | 军机大臣 | 承旨拟写,传达皇帝旨意 |
(1)根据材料一,概括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分析明朝内阁的性质。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清朝设立军机处的主要作用。
原则 |
内容 |
尊长卑幼相犯 |
尊长犯卑幼者减免,卑幼犯尊长者加重 |
夫、妻妾相犯 |
夫犯妻妾者减免,妻妾犯夫者加重 |
良贱相犯 |
凡下犯上递加一等,上犯下递减一等 |
主奴相犯 |
原则上相用父祖子孙相犯之例,主犯奴减免,奴犯主加重 |
——摘编自李放《法学问题集解》
材料二:公元 5世纪晚期,各日耳曼王国在教会“智人”的协助下纷纷编撰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公元643年编定的《伦巴第(日耳曼人建立的封建王国)法典》规定,凡罗马人与伦巴第人之间发生争讼时,一律适用伦巴第法;而在罗马人自身之间发生争讼时,则适用罗马法。8世纪该法典进行了重大的法律改革,主要内容是:(1)在序文中引用圣经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2)尊奉教皇为全世界宗教界的领袖,承认教会的释奴权力和方式具有法律效力;(3)采用罗马法和教会法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范。
——张学仁《浅谈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融合》
材料一 中国先秦时期已经产生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管仲认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在推行变法时,商鞅宣布“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强调“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因此“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务”。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的法学》
材料二 一般认为,罗马法基本精神中包含了私法本位、自然法思想、契约自由、所有权保障等观念。具有悠远历史的罗马法形成了较为全面、成熟、深刻的思想与体系,因而其成型的法律理论为其他国家所称道并延续,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也理所当然地为其他国家所借鉴并改进。可以说,罗马法是当今现代民法的历史渊源,不仅有具体的法学理论、法律规则延续至今,一些总括性的原则、法理精神也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对许多国家均有深刻影响。
——摘编自李笑月等《民法典对罗马法的借鉴与回应》
材料一 唐宋科举考试概况
朝代 | 录取数据 | 状元人数(据载) | |
唐朝 | 开科268次,据不完全统计进士在10000人左右,明经诸科统计为20619人 | 有姓氏可考状元155人;有籍贯可考70人,南方19人,北方51人 | |
宋朝 | 北宋 | 开科81次,录取进士51660人,经考证,还有漏榜 | 有姓氏可考状元71人;有籍贯可考状元64人,南方29人,北方35人 |
南宋 | 开科49次,录取进士45640人,经考证,还有漏榜 | 有姓氏可考状元49人;有籍贯可考状元37人,南方37人,北方0人 |
——据林白、朱梅苏等《中国科举史话》整理
材料二 在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曾创造了许多世界选举史上闻所未闻的投票选举办法……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选任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1982年,党中央首次提出“干部考试录用”的要求;1994年《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发布,则标志着党政机关干部“凡进必考”录用制度的初步建立。当前,完善中国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面临着一些全新条件。社会公共政治生活与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多方面举措辩证结合,构成了推动中国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发展的强大动力。
——萧曙《发展中的中国特色干部选拔任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