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国长官 | “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劝民农桑,振求乏绝,案讯诸囚,论课殿最,并举孝廉” |
县令(长) | “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 |
秩(乡的行政长官) | “主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贼多少,平其差品” |
材料一
朱元璋正式建立明朝后,置御史台,于洪武十五年更置都察院,并初设监察御史,分为十二道,后又几经调整,洪武十七年,更定都察院官制,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金都御史,下辖有直属机构和内外监察御史。与此同时,洪武二十年,正式定分设于六部的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在朱元璋的主持下,先后制定了《出巡相见仪礼》《奏请点差》和《巡历事例》。明初规定“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吏部选任官员“南北更调,定为常例”。《明大诰》有载:“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为何?以其良民自辨是非,奸邪难以横作,由是逼成有司以为美官。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摘编自曾丽玮《明代监察制度的特色及其现代启示》
材料二
1978年经美国国会批准、由卡特总统签署的《监察长法》明文规定,监察长及其办公室是负责审计和刑事调查的独立部门。法律规定各部委的监察长都由总统直接任命,并须经 参议院同意,只有总统有权撤换监察长。《政府道德法》对财产申报的种类、人员、内容、审查以及利益冲突的解决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还要求设立联邦政府道德署,政府各部门也要设立道德官员办公室,并对这些专门机构的职能、权限和运作程序作出规定,从而使执法主体、执法内容和监督对象在同一部法律之中予以明确。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 己以及配偶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以后还须按月申报。美国《联邦刑法典》规 定,任何政府官员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7000美元,就要处以相当于其收受财物价值3 倍的罚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员的资格。
——摘编自樊曼莉《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材料一 清政府向外国派遣公费留学生始于1872年。1871年,曾国藩、李鸿章的《挑选幼童前赴泰西肄业章程》规定,根据回国毕业生各人所长“分别奏赏顶带官阶差事”。1899年,总理衙门提出,对毕业回华得有文凭之各类学生,由总理衙门或各省督抚考试,以“评定优劣,量材委用”,在此尚未规定授予科名。1901年,清廷要求对于学成得有优等凭照回国者,统一组织考试,并分别给子各项出身奖励。1904年,清廷学务处拟订第一份留学毕业生考试章程《奏定考验出洋毕业生章程》,并于1905年举办第一届考试。该考试将学成考试和入官考试分开,学部举办的是学成考试,只授科名(如进士出身、举人出身等),不授官职,须再通过廷试(入官考试),才能授予实官,廷试仿照旧式科举办法举行。学成考试均须先行预试(甄录试),预试平均成绩不满50分,不得参加正场考试。当时,学部针对留学生中的旁听生、插班生等现象,指出“存取巧,论其成绩,既与本科正班生有别,又非预备进入本科,似非国家遣生求学之意。”
——摘编自荆月新《清末留学生选官制度的机制创新及其局限》
材料二 清末留学生考试的部分情况
预试 | 正场考试 | 廷试 | ||||
年份 | 参加人数 | 合格人数 | 时间 | 合格人数 | 届数 | 录取人数 |
1908 | 178 | 127 | 1905〜1911 | 1 388 | 4 | 824 |
1909 | 383 | 235 | ||||
1910 | 721 | 560 | ||||
1911 | 587 | 526 |
——摘编自谢青《略论清末民初留学毕业生考试》
材料一 根据地政权建立之后,各级政府都把改造与健全村政权、提高村政权的效能与村干部的质量作为不断完善根据地政权的重要环节,例如,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强调要掌握组织(村政权的群众基础,组织、民主制度等之健全)、掌握干部(村干部之审查、考核、训练、奖惩)及检查村政权对各种政策法令之执行情况。各根据地先后按毛泽东同志的指示进行了选举,如晋冀鲁边区临时参议会议员134人,共产党员只有46人,占34.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中,国民党员占3/10,而共产党员只占1/10;晋西北行署共产党员只占33,8%,而党外人士占66.2%。从1941年开始,大部分根据地都先后进行了机构精简,陕甘宁边区政府直属机关从35个减少至22个,专署及政府内部机构从原来的8个减至4个,边区共裁并机关及科室计100个。通过各级参议会,对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选民对各级行政和司法部门负责人直接监督。
——摘编自孙树青李丽斌《论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民主政治建设》
材料二 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模式的建立与发展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崭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框架,确立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法律体系和法制框架,形成了以党治国、党政统一的政治体制模式。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进一步肯定、确认了便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79年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到1958年,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从制定到全面形成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推广的时期。
——摘编自何苑《试析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与历史经验》
材料
美国现代社会学家大卫·理斯曼把资本主义社会自产生以来到20世纪40年代的发展过程区分为两个不同阶段的革命,“第一次革命在过去的400年里荡涤了统治人类大部分历史的以家庭或家族为核心的传统生活。这次革命包括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反宗教改革、工业革命以及17、18、19世纪的政治革命等。这次革命仍在进行中……”他所谓的第二次革命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兴起的消费社会所带来的影响。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正是第一次革命的兴盛时期。1844年之后,马克思通过整合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思潮,描述了从中世纪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过程。
——摘编自仰海峰《马克思的社会转型思想》
根据材料并结合世界史相关知识,围绕“社会转型”拟定一个论题,并就所拟论题予以简要阐释。(要求:论题明确,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达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