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图为唐代襄阳城内外里坊示意图,从中可以看出其命名的主要特点是( )
时间 | 茶 | 丝 | 豆 | 棉花 |
1871—1873年 | 52.7 | 35.5 | 0.1 | 0.2 |
1881—1883年 | 46.2 | 26.2 | 0.2 | 0.4 |
1891—1893年 | 26.9 | 24.6 | 1.2 | 4.8 |
材料一:汉代董仲舒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主张“德主而刑辅”。”董仲舒主张司法中以儒家经典为指导,经律相矛盾时不惜以经破律。“春秋决狱”的特点是“以经断狱”和“原心定罪”,在量刑时要着重考虑犯罪的动机。在董仲舒看来,社会上的君臣民等级制都是天意的体现。“三纲五常”是上天赋予人类必须服从的美德,否则就是犯罪,皇帝就可“代天刑罚”,皇帝既然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故“口含天宪”,言出即法。
——摘编自李文兰《试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材料二: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法学家。他认同自然法源于自然的观点,并指出由于自然法具有至上性,依照自然的强制力实现和高于一切人定法,因而普遍存在,永恒不变,西塞罗主张,一切人的平等是基于理性的平等,“尽管人与人在知识、财产和社会地位上存在差别,但是,他们都具有推测、阐述、综合和做结论的智慧,这是人类理性所公有的。”其次,他还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权威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决定了它必须得到有效执行。
——摘编自孙银龙等《论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
材料一:勒鲁瓦·古尔亨说:“人们可以接受一种比他们以前所用的语言更简单的语言,可以接受一种较不发达的宗教,可是除非由于战争而暂时倒退,他们绝不会从用犁倒退到用锹。”不仅如此,在传播整套思想体系方面,似乎存在着某种“先天的”不可能性,因为思想体系无疑要受到各种独特的种族特征的限制,可是这些思想体系的点滴片段还是有可能传播的。
古代地中海区域的欧洲人除了发明瘦腿转磨外,他们贡献出的唯一有价值的机械技术是高转筒车,即后来阿拉伯各地普遍使用的“萨吉雅”。可是中国人的发明就多了,这些发明在公元1世纪到18世纪期间先后传到了欧洲和其他地区。
——摘编自(英)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
材料二:“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发明的力量、功效和结果,但它们远不如三大发明那么惹人注目:这三大发明古人并不知道,它们是印刷术、火药和指南针。因为这三大发明改变了整个世界面貌和状态。”英国哲学家、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这一论断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富有洞察力地选择的三大发明都起源于中国。然而,这三大发明对中国并没什么作用,相反,却在西方产生了爆炸性的影响。中国的文明根深蒂固,中国的帝国组织渗透甚广,决不想允许这些发明破坏传统的制度于习俗。
——摘自(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一:从19世纪6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历时20多年,在中国出现的近代商办企业,可说是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经济汪洋大海中若干小岛。当这些初生企业的产品出现于市场的时候,外国侵略势力不惜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予以打击。中国企业所需的原料也受到外国洋行抢购的威胁。在中日甲午战争以前,商办企业始终没有取得清政府的正式承认,在设厂、经营和产品销售方面,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完全听任地方官吏随意处置摆布。而许多地方官吏,还对商界企业横征暴敛、敲诈勒索,大大加重了这些企业的负担。
——摘编自李侃《中国近代史》
材料二:20世纪初,张謇曾对实业作过这样的解释;“实业者,西人赅(包括)农工商之名。”并认为:“以棉铁为主要,以类于棉之稻麦,类于铁之煤为从要,其它如水利、如电、如铁路、如汽车为次要。”郑观应认为,中国商务之所以不能振兴,其原因“上在官而下在商。官不能护商,而仅能病商”,并提出了革除这一弊政的具体办法:一是设立商部,二是“重订税则,厘正捐章”;三是设商学;四是设立商务所;五是委任熟悉商务的大臣主持商政。
——摘编自姚琦《清末民初实业救国思潮及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