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 | 国家 | 英国 | 俄国 | 美国 |
总人口(万人) | 约1800 | 约3 600 | 约5 900 | 约2 300 |
农村人口(%) | 48% | 75% | 93% | 87% |
城市人口(%) | 52% | 25% | 7% | 13% |
清初 | “奏折直达皇帝,臣僚不得与闻”成为成例 |
乾隆时 | 和珅“在军机时,虑人举发,凡有奏折,令具副本,关会军机处” |
嘉庆时 | 闲杂人等“借回事画稿为名”聚集军机处周围,虽经整肃好转,但是不久“折稿未达于宫廷,新闻早传于街市” |
材料一: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统一货币、度量衡,修建驰道,促进了商业的发展。西汉“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贾周流天下……唐时期,政治上的统一和大运河的开通,密切了南北方的经济往来,商业贸易蓬勃发展起来。宋元时期古代商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高峰期,坊市不分,“交子”出现,海外贸易发展迅速。明清时期,社会上经商风气浓厚,商品经济发达,出现了许多商业新名词,如商帮、票号等。
材料二:晋商岷起于明,兴盛于清初,从清中叶开始转向衰落。晋商用会馆的维系和精神上崇奉关圣的方式,组成以地域乡人为组带的商帮集团。“合伙”是晋商普遍的经营方式,伙计不出资,但作为企业经营者,享受分红权利(即身股制)。晋商用乡不用亲,招收学徒必须有担保人,担保人对被保人的一切行为负责。晋商实行票号密押制度,“山右(山西)巨商,所立票号法至精密,人尤敦朴,信用最著”。晋商利用明政府施行开中法的机遇,凭借政府特许的贸易垄断权获利丰厚。晋商经商致富后将大量资本投向土地,还家盖房置地的现象较为普遍。晋商经营方式一般采用东伙合作制(股东与掌柜、伙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经营者随意改变经营项目而不向出资者声明的侵权行为,在身股制下,票号内部易产生论资排辈现象。晋商票号实行无限责任的股份公司经营方式和总经理负责制,一旦票号被挤兑倒闭,出资者也就随之倾家荡产。
——摘编自刘建生《明清晋商制度变迁》
材料一:鸦片战争前,全国粮食、棉花、蚕丝、茶叶、食盐等商品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清中期,就连张家口、包头、伊犁等偏远地区多都发展成有名的商业贸易城镇。清初,中国的布匹、茶叶等商品进入俄罗斯地区,当地商人又将茶叶转贩贩欧洲市场。明中期以后到清中期,中国手工业、商业、金融业的组织形式走向企业化。在此背景下,明清当铺遍布全国城市集镇以及农村,有的当铺资本额高达数万两或十几万两。经营典当业的除商人外,还有地主、官僚,甚至政府也投资设当铺,称为“官当”。当铺的业务除放款外,还接受存款,兼营兑换等。明清时期还出现钱庄、银号、票号等新的金融机构,除了民间自办的各种机构外,清政府也设立了官方的金融机构“官银钱号”,从事各项金融业务。清代金融机构还在一些城市设立了同业行会,订立共同规则,协调金融业内部及其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
——摘编自孔祥毅《明清中国金融革命的背景与标志》
材料二:17~18世纪英国的金融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具有吸收存款、借贷和发行货币功能的英格兰银行的建立,对于刺激英国经济发展和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国债制度的确立,以国家信用担保,使得民间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向政府,政府获得了民间资本的有力支持,有效化解了政府因长期对外战争引发的巨大财政危机。此外政府向民间借贷行为,造就了大量富裕阶层,尤其是城市精英阶层,推动了社会结构的优化整合。南海泡沫危机之后,英国政府强化了对股份公司、证券交易和银行系统的监管和监督,推动英国金融制度不断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摘编自曹瑞臣《论“金融革命”与18世纪英国社会转型》
材料一:秦汉时期,民族关系的热点和焦点在北方,特别是与匈奴的关系。秦汉之际,匈奴的势力逐渐强大,从高祖到汉武帝即位初,汉匈都一直有和亲之约。但从汉武帝开始,汉匈双方发生了近五十年的战争,到汉光武帝时,匈奴分裂南北两部,南匈奴附于汉,走上了与汉民族融合的道路,北匈奴被迫西迁。匈奴势力进入西域后,通过乌孙间接地开始控制西域,而汉朝通过和亲使政治势力进入西域,使匈奴势力呈消减的趋势,到汉昭帝时,匈奴势力有抬头之势,宣帝继位后出兵匈奴,加上匈奴内部不.和,逐渐结束了匈奴对西域的控制,西域都护成了西汉的一级地方政权。秦始皇时开始对西南少数民族进行治理,到汉武帝时,为了断匈奴臂,派张骞出使西域,加深了汉武帝对西南少数民族的认识,最终设立益州等郡进行管理,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的关系。
——摘编自王文光《秦汉时期民族关系互动述论》
材料二:清朝入关后,随着对边疆地区统治的扩大,理藩院职掌范围也扩大到西北、西南边疆地区,成为清朝管理少数民族的中央机构。在东北地区实行军府制,设立将军,兼管军政和民政;在西北地区主要采取军府制统治,设伊犁将军,总统天山南北的军务与民政,并设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等;在北疆的蒙古族聚居的地区推行盟旗制度;在西藏地区则根据当地的宗教信仰特点,通过西藏的上层,实现政教合一的统治体制;其他如在西南地区仍袭明制,实行土司制度。清政府通过封爵、给傣、联姻、朝觐制度等措施,极尽拉拢、抚绥少数民族上层人物。清政府在东北、外蒙古和西北边境,设置了一系列军事哨所,此外,清政府还在东北、西北、蒙古地区设置台站,开辟驿路。
——摘编自张艾力娜布琪《清代民族政策略论》
材料三: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少数民族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力更生和开拓进取,加上国家有力的扶持和帮助,特别是从2000年以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使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又新建许多工业项目,把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变成经济优势,加快了民族地方的发展。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强调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极大地凝聚了民心,顺应了民意,反映了民情,从制度上彻底粉碎了国内外分裂势力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野心。
——摘编自陈国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