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古代中国是专制君主制国家,国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代称,王(皇)权至高无上。国王或皇帝握有最高立法权,法自君出。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废除或修改现行的法律。国王或皇帝也握有最高司法权,是全国最大的审判官,狱由君断。中央司法机关听命于专制王权,不能独立审判。另外,行政和司法不分,由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并须对国王或皇帝负责。
古代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事法律关系不发达,没有产生独立的成文的民法典。历代的成文法典以刑法典为主体,兼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成文法结构形式。
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南和司法审判的依据。所谓“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礼率法”等等,使中国古代法制和中华法系,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大量的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法典,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这些都与欧洲中世纪教会法、阿拉伯法系以《古兰经》为主要法典的传统迥然不同。
材料二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是很清晰的。李悝的《法经》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为封建成文法的始祖。秦律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篇章、内容都有增减。汉律仍以《法经》为基础,吸取秦律成果编纂而成。唐律直接承继隋朝《开皇律》,它上集秦、汉、三国、魏、晋、南北朝,下垂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以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名扬海外,影响扩及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
——以上材料摘引自李用兵著《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材料人口的发展与分布,是衡量古代经济发展的主要标志,也是衡量地区间经济差异的指标。中国古代人口的发展具有稳定性和不平衡性,其人口的时空不平衡性是由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
历代中国人口统计表
年代 |
人口情况(万位以下不) |
资料来源 |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 |
估计有2000万人 |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第18页。 |
公元2年(西汉元始二年) |
5959万人 |
《汉书·地理志》 |
公元157年(东汉永寿三年) |
5648万人 |
《通典》卷七 |
公元220—265年(三国时期) |
767万人(魏蜀吴三国时期人口相加) |
《通典》卷七 |
公元581—600年(隋开皇中) |
约4450万人 |
《通典》卷二 |
公元755年(唐天宝十四年) |
5291万人 |
《通典》卷二 |
公元1110年(北宋大观四年) |
4673万人 |
《宋史·地理志》 |
公元1195—1223年(金章宗明昌六年至南宋嘉定十六年) |
7681万人 |
《文献通考》卷十一和《金史·食货志》 |
公元1290年(元至元二十七年) |
5883万人 |
《元史地理志》 |
公元1393年(明洪武二十六年) |
6054万人 |
《明史食货志》 |
公元1403年(明永乐元年) |
6659万人 |
《续文献通考》卷十三 |
公元1741年(乾隆六年) |
14341万人 |
南开大学历史系编《清实录经济资料辑要》第一辑 |
公元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 |
20047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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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790年(乾隆五十五年) |
30148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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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834年(道光十四年) |
40100万人 |
——摘引自谢忠梁著《中国历代人口略计表》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上述统计表中提取中国古代具体两个历史时空的人口发展信息,并从影响人口发展的不同因素角度展开论述。(要求:信息提取准确,论述充分,史论结合,表达清晰)
材料一:1295年,为应付苏格兰、威尔士及法国之间的战争,爱德华一世召集大会议,以寻求足够的政治和财政支持。本次会议的参加者涵盖了英国国内的各个阶层,包括高级教士、男爵、伯爵及各郡和自由市的地方代表。此后,召集各界代表出席大会议得到普遍的认可,而大会议也完成向议会的转变,此次会议也被人们称为“模范议会”。本次会议的召开也意味着议会课税权的初步确立,即未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征税。
材料二:英法百年战争开始后,英国的王室财政很快被消耗殆尽,被迫开始大量借款。1340年4月,经过一番激烈的讨价还价,国王及上议院和下议院之间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爱德华三世的财政危机得以解决。第一,上、下两院共同向国王授予协助金税款,征税方案则采用上议院最初提出的办法,即针对全国臣民的玉米、羊毛和羊羔,就其价值征收1/10的税款;第二,作为回报,国王接受下议院的请愿要求,同意成立管理王室收入的专门委员会,并授权议会起草相关的法律。该法律的目的就是控制国王财政收入的支出。该法第3条规定,国王的所有收入,包括税收、关税、婚姻税及国王回收土地等,应该由议会指定的贵族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来管理,以备应付战争时期的国王财政需要,而非挪作他用。由此,议会课税权得到第一次完善,即明确了议会课税权的具体主体是上议院和下议院。
材料三:光荣革命之于英国财税制度的作用和影响,主要表现在恢复议会课税权及树立议会课税权权威两个方面。一方面,光荣革命的胜利,结束了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使得议会得以恢复固有的权利和自由,其中就包括议会课税权,亦即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征税。而这一内容就体现在《权利法案》第4条中。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光荣革命的胜利,使得上述恢复的议会课税权,不会再遭到诸如斯图亚特王朝时期那样的亵渎和破坏了。此时的议会课税权,已经具有了更高的权威性。
——以上材料摘引自任超《英国财税法史研究:从诺曼征服到光荣革命》
材料:1930年代大平原上的沙尘暴震惊了美国人,富兰克林·罗斯福政府开始着手系统处理农业土地保护问题。罗斯福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1933年,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咨文,号召“联邦政府招募工人从事公共项目,成立民间资源保护队用于从事土地保护事业,保护队的工作被限制在林业保护、防止土壤侵蚀、洪水控制和类似的工作上”。经过激烈的争论,国会最终同意了这个提议;第二,为执行罗斯福政府提出的、1933年6月获得国会通过的《全国工业复兴法》中的第202和203条款而由内政部成立土壤侵蚀保护局;第三,1934年,罗斯福政府推动通过《泰勒放牧法》,该法开启了一个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曾经向私人出售土地的政策被取消,目的是限制过度放牧以免造成水土流失。该法案规定,西部尚未分配的大量公共土地将作为合众国牧区并保护起来。1936年,由于《农业调整法》遭到许多农场主的反对而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罗斯福政府提出了《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并获国会通过。罗斯福政府试图通过将维持农业收入和土壤资源的保护结合在一起,从而获得大多数农场主和国会的认可。该法将农作物区分为“消耗地力的”和“增强地力的”两类。政府鼓励农业生产者尽可能地减少种植消耗地力的作物,而多种增强地力的豆科作物及牧草,同时对种植“增强地力的”作物的农场主支付补贴。
——摘引自熊刚《美国现代农业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演进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