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和文件 | 1215年《大宪章》 | 1628年《权利请愿书》 | 1689年《权利法案》 |
制定者 | 封建大贵族 |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占多数的议会 |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占多数的议会 |
内容 | 以法律限制王权,特别是征税权,没有贵族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征税 | 以法律限制王权,特别是征税权,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征税 | 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实际统治权,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 |
权……富农的财产不没收,富农的土地,除封建剥削之部分外,不问自耕的与雇人耕的,均不没收。”在此,中共主张( )
材料一: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的还不是完整意义的民主制,上院成员主要楚贵族,下院的选举有严格的财产限制.选区布局也不合理。早在18世纪后期,英国就出现了要求改革议会制度的激进主义运动;进入19世纪,工业资产阶级的发展和工人阶级的壮大,进一步推动了改革运动发展。1832年,迫于强大的社会压力,反对改革的贵族势力只好让步,辉格党提出的改革法案最终获得通过,改革的内容包括降低选举资格和调整选区两个方面的内容
——杨宁一《历史学习新视野新知识》
材料二:西方许多国家的议会与政府有着很强的亲和力。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理或首相并负责在议会中选择本党议员组成内阁。……而美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国会与总统领导的政府各自分立,由选民分别选出。总统只对人民负责,不向国会负责,国会没有要求政府辞职的权力,也没有将总统免职的权力;国会不向总统负责,总统也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国会与总统彼此独立,没有相互依存关系,更没有从属关系。
——摘编自任航《代议制的美国模式论析》
材料 19世纪50年代起,英国正式拉开了革新吏制的帷幕。1853年,斯坦福·诺斯科特和查理·屈维廉爵士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痛陈了当时政府官吏制度的痼疾,同时提出了改革的原则性建议:(一)建立公开的、竞争性的考试制度,择优录用文官;(二)根据不同的教育程度,把文官分为高级和低级两大类;(三)对各部的文官实行统一管理,各部文官可以互相转调;(四)严加考核文官平素的工作,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绩和勤奋程度加以擢升。1855年,内阁颁布了《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决定成立三人文官委员会,独立主持文官考选事宜。1870年,内阁又颁布了第二个改革文官制度的枢密院令,一切文官的任命都必须根据文官委员会的规定,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方能录用。至此,英国文官制度最终形成。
——摘编自顾新生《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官制度》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英国文官制度的特征。
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演变简表
时期 | 录取数量或方式 | 考试内容 | 考试程序 |
唐代 | 进士录取率只有百分之一二 | 诗赋、儒家经典、法律、文字、算 学等 | 武则天时,初设殿试,但未形成定制 |
宋代 | 录取名额大为增加 | 儒家经典为主,儒家经典可依据多种注疏 | 考试分解试、省试、殿试三级;殿试成为定制,录取权由皇帝直接掌握 |
明代 | 开始实行“南北榜”,即南北方的学子,按照其所处的地域进行排名,分别录取出贡生后,再统一参加殿试 | 命题范围只限于四书五经,答卷只能以朱熹的注释为主 | 士人需先入地方学校为生员或入国子监为监生,再通过乡试、会试、殿试而入仕 |
结合材料与中国古代史的相关知识,围绕“科举制度与社会发展”自行拟定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