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了解地方治安 ②澄清地方吏治
③监督地方岁举 ④维护赋役剥削
①内阁逐渐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中枢
②三省为皇帝直接掌控的行政中枢
③尚书台确立为新的中央行政中枢
④军机处成为掌管军政事务的中枢
①拉开了清末新政的序幕
②标志学堂选官制度正式设立
③为结束科举制创造了条件
④将育人与取才合于学校一途
①确立起了国王有权征税的原则
②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王权
③国王和三级会议实现相互制衡
④标志着议会君主制确立
时间 | 文件 | 成果 |
1215 年 | 《大宪章》 | 规定非经贵族会议的决定,不得征收额外税金 |
1628 年 | 《权利请愿书》 | 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 |
1641 年 | 《三年法案》 | 议会三年一届,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行解散议会或休会 |
材料一:
公民们,所有陆上和海上的外敌都被我们震慑了,但是国内存在着敌人。他们中的第一类人欠下巨额债务却拥有大量的土地、房屋、金钱、奴隶,企图靠拥护喀提林来发布取消债务的新法令。他们中的第二类人认为能在动乱中取得那些在和平时期无法得到的官职——难道在公民的血泊中他们能成为执政官或独裁官甚或是国王吗?既然喀提林把这样一批邪恶的人纠合在身边,那么,公民们,把你们的军队摆出来,去对抗喀提林这支臭名昭著的军队吧!
——根据西塞罗公元前 63 年 10 月 30 日在公民大会上的演说整理
(注;公元前 63 年,罗马共和国执政官西塞罗在元老院和公民大会上发表了旨在挫败政敌喀提林叛乱的四次著名演说,这是第二次演说。)
材料二:
推翻专制政府,只是政治革命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设共和政体。如果要问现在是什么政体,还真不好回答。国会召开之后,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制定宪法,宪法是共和政体的保障。至于总统和国务院制度,有人主张总统制,有人主张内阁制,我们是主张内阁制的, 希望建设成议院政治。因为如果内阁不称职,是可以更换的,如果总统不称职,是没办法变更的,如果一定要变更,一定会动摇国本。
——根据宋教仁 1913 年 2 月 19 日在国民党上海交通部欢迎会上的演说整理
材料三:
我们的会议之所以称为政治协商会议,是因为三年以前我们曾和蒋介石国民党一道开过一次政治协商会议。现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完全新的基础之上召开的,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它获得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保障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反对内外敌人的复辟阴谋的有力的武器,我们必须牢牢地掌握这个武器。
——根据毛泽东1949 年9 月21 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整理
材料一: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律而来。
——据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整理
材料二:
进士科始于隋大业中,盛于贞观、永徽之际。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 以至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其推重谓之“白衣公卿”,又曰“一品白衫”。其艰难谓之“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其有老死于文场者,亦无所恨。
——王定保《唐摭言》卷 1《散序进士》
材料三:
第 4 条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 5 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 6 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 267条 |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材料一:
政府设有专门机构以代表国家制定考试标准,确保只关注参考者知识和能力的强弱,而无权力、地位、资历及人际关系的优劣的影响。在开考之前把考试程序和录用条件向社会公开;考后严格按成绩高低排列名次,择优录取,在考试面前机会均等。
——王立科《英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研究》
材料二:
从孙中山的政治构想,到北洋政府的肇建,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推行,近代文官制度(公务员制度)绵延三十余年,仅就纸面上的法规而言,是逐渐向西方现代文官制度靠拢,围绕着这套制度而制定的种种法规和组织系统基本合理。
——秦昊扬主编《民国文官考试制度研究 1912—1949》
材料三:
修订《公务员法》是全面深化改革,同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修订《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制度改革经验成果上升为法律,予以巩固定型,形成一整套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人事干部管理机制。对于继续推进公务员体制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确保我国公务员体制改革始终处于法治轨道上具有重要和长远意义。
——薛立强《当代公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