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
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蔡某,通过公司向上游某软件公司购买含有手机号码、登录平台名称和次数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再以每条0.35元或0.5元的价格转卖给尹某。蔡某指派员工刘某、李某具体负责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卖业务,至案发前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41238条,获利约50万元。尹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转售给孙某、王某等人(已判刑),获利66万多元。孙某、王某利用购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组建“股民微信交流群”,后致海某被骗。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简要评析蔡某、刘某等人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并说明法理依据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2022年8月,王某从吴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某进口军粮套餐,套餐内包括鸡肉、牛肉等,支付了货款4200元。后王某经朋友提醒,发现所购食品无中文标签,且2022年3月,该军粮生产国发生禽流感,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禁止进口来自该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王某据此提起诉讼,认为吴某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吴某退还货款4200元并按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吴某仅提供生产国卫生许可证,未提供其他证明。法院因举证不清判决某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食品添加剂作为工业科技发展的产物,极大地改善了现代饮食元素,但也将食品安全的隐患埋入寻常巷陌。如果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在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从事相关生产、销售活动,人民群众可以放心吃绝大多数食物。但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限制,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方面难以做到360度全覆盖。
郭某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底将糖精钠添加至其制作的馒头、花卷、油卷中并出售给周边居民,销售额8000余元。2022年10月,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从郭某销售的食品样品中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糖精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检测结果及馒头、花卷、油卷中禁止添加某牌糖精钠后,郭某仍购买糖精钠并继续将糖精钠添加至其制作的馒头、花卷、油卷中。法庭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