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因双方约定不定时工时制,李女士的主张无效
②未经公司同意,李女士可以单方提起仲裁
③李女士应当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口头仲裁申请
④双方可以申请调解,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①可以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作为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②李某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李某未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④该公司侵犯了李某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给付相关赔偿
王先生在公司担任会务,执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与公司就休息日期间工作性质属于加班还是值班存在争议,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仲裁委对王先生的仲裁申请予以支持。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原告公司诉称,王先生在职期间公司所安排其周末值班,并非加班,且已支付王先生值班费,故无需向王支付加班费,即便判令其公司支付加班费,亦应扣除已支付部分。被告王先生辩称,公司常于休息日召开紧急会议,会议时长、会议参会人数、会议召集难度、会布置难度远超日常会议,且该工作期间无休息,故应认定工作性质为加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值班通常系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而该案中,公司安排王先生休息日上岗工作内容与平时一致,并不属于值班的范畴。经双方确认,王先生在职期间休息日工作10天且未安排调休,该公司已就此支付1700元值班报酬,故应向王先生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5837.94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法院最终做出如上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他们工作样态自主性较大,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复杂,因此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2022年3月,石家庄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出台了《石家庄市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办法》),其中就维护依托互联网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切实保障。
《指导办法》指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会同法院、司法、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发挥“一站式”多元化调处机制作用,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