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期 | 秦汉 | 魏晋南北朝 | 惰唐初期 | 唐宋 | 元朝 | 明清 |
层级 | 称、县 二级制 | 州、称、县 三级别 | 州、县 二级制 | 道(路)、州、县 三级制 | 省、路、府、州、县 多级制 | 省、府、县 三级制 |
机大臣传述肤旨,令章京绣写,均不应稍有泄漏。”这说明清朝军机处( )
时间 | 内 容 |
1680 | 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法律由议会制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和招募常备军 |
1701 | 议会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和罗马教廷教会和好或保持交往者不能继承王位 |
1721 | 罗伯特.沃尔波尔成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责任内阁制开始形成 |
1832 | 第一 次议会改革,工业资产阶级首次进入议会 |
1867 | 第二次议会改革,使小资产阶级和部分工人取得了选举权 |
1884 | 第三次议会改革,基本实现了成年男子的普选权 |
时期 | 初唐 | 武则天 | 玄宗 | 肃宗至德宗 | 顺宗至武宗 | 宣宗至信宗 |
宰相数目 | 63 | 151 | 50 | 63 | 06 | 08 |
科举入什 | 5 | 31 | 22 | 21 | 60 | 86 |
科举入什(%) | 7. 01 | 20. 53 | 37. 20 | 33 | 71. 88 | 87. 76 |
朝代 | 制定者 | 名称 | 主要内容 |
北宋 | “ 蓝田四吕” | 《吕氏乡约》 | 以“德业相劝 , 过失相规 , 礼俗相交 , 患难相恤”为宗旨 , 规 定了乡人在日常生活与交往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
明朝 | 王阳明 | 《南验乡约》 | 强调“ 皆宜孝尔父母 , 敬尔兄长 , 教训尔子孙 , 和顺尔乡 里 , 丧死相助” |
清朝 | 陈秉直 | 《上输合律乡约全书》 | 举书乡约的程序是:讲解完圣输“敦孝梯以重人伦”等后 , 再接着“读律”(讲解律法) |
时期 | 宣传重心 |
1063~ 1066年 | 听毛主席的话、做毛主席的好战士、忠实 |
“ 文化大革命”时期 | 爱憎分明、阶级立场坚定、革命性、斗争性 |
从改革开放到1000年前 | 螺丝钉精神、助人为乐精神 |
1000年到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 | 乐于奉献,敢于牺牲,立足本职岗位,在自己的岗位上学习雷锋 |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至2012年 | 学雷锋常态化,以更平民化的视角宣传学雷锋 |
时间 | 措 施 |
贞观四年(630年) | 打败东突厭,俘其首领顿利可汗,后追封为归义王 |
贞观十四年(640年) | 在新疆地区设立管辖西域的行政和军事机构安西都护府 |
贞观十五年(641年) | 把文成公主嫁给吐審首领松赞干布 |
材料一
汉武帝时正式形成察举制 。 当时由皇帝向全国颁布沼令,责成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 查访其所辖的基层官吏及百姓,按不同的科目标准选出优秀人才向朝廷推荐 。 东汉末年,曹 操提出了“唯才是举”的思想,后曹圣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 立九品官人之法”。察举制 和九品中正制下,获得举荐机会的大多是官僚地主和豪门子弟,且察举制的选举对象完全是 被动的 。 惰朝时,科举制出台 。科举考试都是以皇帝的名义举行,主考官由皇帝指定,取舍 决定权在中央和皇帝 。只要不属于朝廷禁止入什的戴罪之人和数量有限的贱民,都可自愿 报考 。与察举制把道德、品行和才能作为授予官职高低的依据不同,科举制“ 一切以程文为 去留”或谓“ 以文取人”,人的主观因素越来越淡化。
-摘编自张会霞《我国古代官员选任制度的演进评析》
材料二
10世纪的英国实行政党分肥制,任命官员取决于个人好恶、拉关系讲门第,卖官幫爵、 贪污腐败、政治丑闻屡见不鲜 。10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带来英国社会的巨大变化,也对政府 职能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 。这期间,随着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思想的不断发展,边泌提出了功 利主义,论述了政府应为最大多数人谋幸福创造平等机会 。 而斯坦顿父子分别在《 一 个驻中 国大使权威记录》和《关于中国的杂记》、古次纳夫在《开发的中国》中对中国政府官吏选拔的 种种描叙,在英国产生广泛的影响 。1870年,格莱斯顿颁布第二 个关于录用文官的枢密院 命令,英国文官制度最终确立。
-摘编自飽红信《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中国古代和近代西方官员选拔制度对当今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启示 。
材料一
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 。 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颁布了《婚姻 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以及禁毒禁烟、战犯罪犯改 造等重要法规 。1054年0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在北京召 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 。此次会议,同时还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 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重 要法律 。 以上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格局。
-摘编自刘文光《新中国法制建设:新世纪之初的历史回睁和反思》
材料二
10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第一 次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法律地 位和作用,指出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 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 法修正案确立了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和目标 。在制定新宪法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通过了一 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法律128件,关于法律的决定75件,共计203件,这些法律涉 及国家机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对外开放、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从1085年开 始,我国已实施了两个全国性的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计划,现在正在实施第三个五 年计划 。从1004年12月到1008年 5月,中共中央举办了七次法制讲座 。 出现了从重人 治、轻法治向重法治转变,从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转变,从重义务轻权利向权利义务并重转 变和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向两者并重转变的现象。
-摘编自李玉荣《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及其基本经验》
材料
所谓宪政体制,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国家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形 成和行使的过程,规范社会各个领域全过程的政治体制 。构成宪法的各个部分以其不同的 形式规范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人权的基本要求、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权力机关构成方式及其 运行机制 。 宪法在社会政治现实中配置政治权力,影响和决定着政党政治的运行方式和机 制 。在宪法规定的各项内容中,同样的国体,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不同,其政权 组织方式不同,由政党组织政府、执掌政权的方式和途径也各不相同。
—摘编自周淑真《宪政体制与政党政治的关系分析》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自拟一个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论题明 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表述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