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期 | 主要职能 |
汉高祖时期 | 在诸侯国中,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设置模式如中央 |
文景时期 | 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 |
汉武帝时期 | 侧重于在诸侯王国推行中央“汉法” |
成帝时期 | 省内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 |
“周行郡国,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理冤狱,以六条问事” | 《汉官典职仪》 |
“开元二十一年,分天下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检察非法” | 《通典·职官》 |
“天子耳目,寄与台谏,则有内台,有外台。外台即监司是也” | 《宋会要·职官》 |
“行省、宣慰司委行台监察,其余官府并委提刑按察司” | 《新元史》 |
材料一 拿破仑颁布的《民法典》在遵循启蒙运动倡导的法学思想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和借鉴了法国当地的习惯法、罗马法、王室法令和革命时期的一系列已有的法律成果,确认平等、自由等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和农民对封建贵族、教会土地占有的合法性,否定了封建特权,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民法典》维护了法国大革命以来的斗争成果,保证了法国国内的团结稳定,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并随着法国后来政冶、经济形势的变化,得到了不断的修正和完善。世界各国的许多立法,也都对它有参照和借鉴,甚至把它视为母法。
——摘编自李曳白《拿破仑民法典:民法典上的英雄荣光》
材料二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法律文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践的源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处处蕴含着先进的法治理念。如在公民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文中规定:“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者,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点与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脉相承,真正代表了最广大工农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进步。——摘编自《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宪法实践的源头》
材料一 宋人赵卫彦对银矿的采冶作了详尽的记载:“每石壁上有黑路乃银脉,随脉凿穴而入,……以火锻为大片。”白银“计坑冶之盛,实始于宋代”。宋朝中央的制作机构文思院等分工细密,生产规模更大,而且宋代的“私家制作和买卖金银器皿的作坊行铺更多,也更为广泛。在汴京临安和建康等大城市中都有金银行或金银铺”。北宋初,河北兵已是“岁一遣使赐银鞋”。除鱼袋、鞍辔、束带之外,宋初以银为饰已很少列入禁条。在《东京梦华录》中,记载了娶亲用银器、酒店饮食店乃至卖“冰雪”的器皿都用银器的情况。——摘编自王文成《唐宋之际白银使用的发展》
材料二
史料 | 内容 | 文献 |
史料一 | 朱元璋诏:“徽、饶、宁国等府不通水道,税粮输纳甚艰。今后夏税令以金银钱布代输,以宽民力。” | 《明太祖实录》洪武七年四月 |
史料二 | “行在卫所军官俸米,俱在南京支给,缘路远无力运回……宜量派江南路远州县税粮内照数估直折收银、布、绢、缎匹,解赴北京,准作军官月俸。” | 《明英宗实录》正统元年三月 |
大一统是我国历史上国家治理的突出特征,它既指在治理实践中形成的重视和尊重一体、统合的治理制度体系,也指政治观、民族观与天下观。
“要在中央”、国家统一、郡县体制是我国古代大一统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要在中央”是其基本形式,国家统一是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郡县体制是中央集权治理体系的行政区划基础。
统一的中央集权治理体系,符合我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复杂的实际,为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开展大规模公共工程建设、促进各地经济文化交流与民族融合、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提供了有利条件,不仅发挥出政治功能,也发挥出经济、社会与文化功能。
——摘编自卜宪群《“大一统”和“民惟邦本”——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
解读材料,自拟一个与中国古代“大一统”国家治理相关的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进行论证。(要求:论题明确,史实准确,论证充分,表达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