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明清 | 明 | 清 |
法律 |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宋刑统》《天圣令》等法律。 | 以唐律为蓝本的《大明律》,开创律例合编体例 | 沿袭《大明律》,制定《大清律例》 |
教化 | 儒学向基层渗透,发展出理学,深入族规、家训之中。儒学人士撰写乡约,教化乡里,规范行为。 | 乡约宣讲朱元璋的“六谕”,让百姓毋作非为。《大明律》解释,百姓若不遵守则要受到处罚 | 乡约宣讲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常引《大清律例》。 |
材料一 魏晋南北朝的选官体制是九品中正制,即在州郡设置中正、小中正,专司品评人才,并向朝廷推荐。全凭世资取官的“九品中正制”,从政治上堵塞了庶族地主做官的道路。但是,庶族地主的人数比士族要多,而且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他们的经济力量也日渐扩大,自然希望政治制度有所改变。所以,南北朝时期,随着庶族地主与士族地主矛盾的不断扩大,到了隋朝,“九品中正制”基本上被废除。
——摘编自隋启良《九品中正制》
材料二:唐代科举于进士科外,复置秀才、明经、明字、明算等多种。学馆的生徒可以直接报考,不在学馆的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再由州县送中央参加考试,应试者以进士、明经两科为最多。考试的内容,进士着重于诗赋和时务策,明经则着重于儒家经典的记诵。主持考试的,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以前一直是吏部考工员外郎;以后归礼部掌管,也有临时由皇帝委派中书舍人等清要官主持的。
——摘编自杜非《古代人才选拔制度》
材料三:制举是唐代科举中一种特殊的选才形式,唐代制举效仿汉代察举,多在新君即位、改易年号或重大事件发生之际开设,由皇帝亲自下诏选拔贤良人才,以表达乐善求贤之意,唐高宗以后制举逐渐成为科举制的科目之一。新君通过制举选贤的形式与天下对话,借此表明自己是一位招贤纳士的仁德之君,意欲广纳贤才、励精图治,令天下人臣服于其统治,从而确保统治权力的平稳过渡。从相关文献记载来看,从唐太宗一直到唐文宗的十四位皇帝,有十三位在登基之时开设制举。
——摘编自田子爽《看唐王朝的制举选贤》
材料一:中国古代为了巩固政权的基础,发展农业经济,尤其重视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建设。夏商时期,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战国时期,随着以郡统县的“郡县制”在各国的推行,乡里行政组织渐成雏形,成为基层组织。汉承秦制,县以下基层组织为乡、里,既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半自治的性质。还于每十里处设亭,是专门从事“求捕盗贼”的警察性组织,另设游徼,掌捕盗贼。唐朝,基层组织已有城乡之分,农村以村为单位,城邑以坊为单位,乡有乡长,里有里正,村有村正,官方控制与统治不断增强,乡和里的功能逐步弱化。从王安石变法开始,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治权所代表的官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明代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里下为甲,设甲首一人。清代基层组织在明里甲的基础上,创设了保甲。地方基层组织以十户为牌,设牌头;十牌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保甲对乡里的控制更加严密。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乡村基层治理经验》
材料二: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地方自治传统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基层治理的管理。美国建国后,基本保持了地方自治的传统,乡镇是最基本的地方自治单位,承担着除司法之外的所有公共服务功能。法国大革命后,形成了以自治市镇为基层单位的制度,每个市镇的市长和市议会都由普选产生,市长同时对中央政府和本地选民负责。英国在1835年颁布《市政法案》,确立了英国近代自治市制度。法案规定自治市政府和议会都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地方征税所得也由自治市自主开支,但必须接受选民监督。随着城市人口激增,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使传统的社会救济出现变化,把城市分成若干小区,每个小区组织志愿者,负责救济的分配,并协调慈善团体和救济机构的工作,社区组织开始形成。
——摘编自人教版《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材料一:赋役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一种粗绸)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
——《食货志上》
材料二:康熙帝说:“致治之道,民为最要,凡是与民生有益,即益行之。”于是在1712年,他以康熙五十年丁册为准,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此后“勿增勿减,永为定额”。雍正时,又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到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成为清朝统一的赋税制度。
——摘编自李剑农《中国经济》
材料三: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重要来源,为我国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推动工业化城市化作出了巨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实力增强,农业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渐下降。从1990年起,国家开始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2000年,国家决定安徽省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开。2004年,国家决定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并提出五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的目标。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一个在中国存在了2600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
——摘编自人民日报《新中国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