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例 | 违法行为类别 | 法律责任 |
①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山西返京夫妻高某、路某为逃避隔离,网购假出入证,被治安拘留。 | 行政违法 | 行政处罚 |
② | 杭州男子赵某某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被判处有期选型8年。 | 刑事违法 | 刑罚处罚 |
③ | 赵某持刀抢劫 | 行政违法 | 行政处罚 |
④ | 卢某散布谣言,损坏他人名誉,被要求赔礼道歉 | 民事违法 | 民事责任 |
①表明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
②表明违法必受刑罚处罚
③需要自媒体账号运营者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
④需要相关部门加大依法管网、治网力度
①建立规则是为了保证每个人不越过自由的边界
②公民的行为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③社会规则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
④违反规则、扰乱秩序的行为要受到相应处罚
①朱某在学校操场拾到苏某丢失的手表,拒绝归还
②出版社经过小路同意,发表了他写的文章
③嚣张女司机斑马线不减速,被交警截停
④照相馆经过小梅的同意,将其艺术照片展出
①赔偿损失
②警告
③没收违法所得
④赔礼道歉
①高空抛物既是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道德修养的缺失
②高空抛物的行为不论危害大小,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③高空抛物“入刑”的做法,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④对高空抛物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此次大会“网络法治”论坛,发布了《党的十九大以来网络法治典型案事例》。2021年2月19日,仇某明在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影响恶劣。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据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对仇某明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邺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案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第一案。
上述案例中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此案例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情境二:小明在放学回家路上,被几个年龄大几岁的人拦住搜身,被抢去身上仅有的10元钱,他们还要小明第二天带50元钱交给他们。
【案例一】 河南某初级中学在校生陈某原本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自从结识了社会上一群游手好闲的“朋友”,他逐渐无心学习,经常旷课,后更是放纵自己,并因打骂同学常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
【案例二】 2022年该生陈某与郑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相约在校外“武力”解决。陈某联系多名同学到达约定地点,将郑某殴打致身体十几处皮下出血,头部外伤引起颅脑损伤死亡,最终被法院有期徒刑5年。 |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