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体现了传统美德对法律的促进作用
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了民事法律规范
③确保成年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④符合公平、守法和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
①交警给闯红灯的小车司机王某开出的处罚单:扣六分,罚款200元。
②张奶奶在其小区发布悬赏告示:谁带她找到丢失的小狗,2000元酬谢!
③小李给女朋友写的书面保证书:结婚后,家务小李全包。
④市教育局与某电脑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购100台某型号电脑,总价50万人民币。
①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②消费者扫码点餐即向经营者发出要约,需经营者作出承诺,该合同才生效
③经营者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④经营者只提供扫码点餐并强制获取消费者信息,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①孟女士发布的视频侵犯了袁女士的名誉权
②孟女士发布的视频侵犯了袁女士的肖像权
③孟女士如实发布视频,故无需删除其发布的视频
④孟女士发布视频的行为与余先生无关,故余先生不承担责任
①刘某拒绝返还的行为是错误的
②杨某有权向韩某请求损害赔偿
③杨某应该向甲地法院提起诉讼
④刘某合法取得拖拉机的所有权
①房屋过户给张某,张某已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②刘某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善意第三人张某的权益
③王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诉讼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④刘某与王某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搬离其住所
①适用于急需使用但资金有限无力购买的消费者
②让消费者获得商品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但不变更该商品的所有权
③适用于收入稳定,对未来收入持乐观态度的人
④适用于因使用次数有限而不想购买的商品
①李某甲取得其父房屋所有权自继承时发生效力
②张某对其所租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
③王某作为债权人对李某的房屋享有其质权
④李某甲出售房屋时包括了房屋宅基地的所有权
①刘泽岱享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刘泽岱在有生之年以及去世后50年,享有该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③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改编权
④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修改权
①赵某“愿以50万的价格购买九个微信号”属于要约邀请
②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已订立
③程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而无效
④赵某以非法方式获得客户个人信息,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②会对当事人顺利实现合法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③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事实和证据
④通常用在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①乙公司的回复属新要约
②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订金
③乙公司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④乙公司的设备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
①甲公司网站“凭优惠券打折30%”的弹窗内容属于要约邀请
②廖某付清价款时买卖合同成立
③无论廖某是否表示反对,甲公司均有权直接取消订单
④甲公司在交通管制期间交货延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①老陈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要求解除合同
②老陈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该补偿老林的损失
③如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老林可不退定金
④老陈需出具没有购房资格证明,并及时通知老林
①根据合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张某要多支付40元车费
②客运公司构成迟延履行合同,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③司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导致张某迟到,应赔偿张某的损失
④客运公司与张某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已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①本案的客体是雷某对莫某的伤害行为
②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诉讼过程中各方均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③雷某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莫某身体损伤的事实,雷某家长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④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当承担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①除非A部门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应对张某损伤承担责任
②因张某权益受损伤,不管A部门有无过错,均应对张某承担责任
③井口与张某受伤有因果关系,A部门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④张某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自身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①该案符合举证倒置原则,该化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②化工厂污染行为违法的证据必须由李某负责举证
③李某如果缺乏法律常识,可以聘请诉讼辩护人
④该案中化工厂的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
①本起伤害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故法院不应支持张先生的诉求
②301—601住户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本起伤害属于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院应支持张先生诉求
④本起伤害系无过错侵权责任,住户有无过错都须赔偿张先生损失
小雨与小明均系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学生绕学校操场走一圈。期间,小明突然推倒小雨,导致小雨摔倒受伤。事后,老师发现小雨手臂不能动弹,遂上报学校,通知其家长带其去医院检查。经诊断,小雨系右侧肱骨外侧髁撕脱骨折。经专业医师鉴定,小雨的伤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十级伤残。”因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天津A公司在某网上交易平台将一辆奔驰二手车以“一口价”4000-7500元(该车实际二手车市场价格约20万元)进行拍卖,该车的型号、车架号、付款方式等详细信息都展示在网站上。在刘某以7500元的价格拍下并完成付款后,A公司告知刘某,其拍下的奔驰车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预约金错标成了整车价,且该车源已售出无法正常交易,主张合同无效,提出由刘某申请退款,并表示可以给予100元的补偿。刘某拒绝接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判决A公司赔付刘某1965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
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合同的有关知识,说明法院判决刘某胜诉的依据。
甲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送至乙的维修店修理,双方约定维修费400元,5天后由甲来店里取走笔记本电脑并付清维修费。到期后,乙修好了笔记本电脑,甲没有如约来店里取走笔记本电脑,也没有按时付款。乙在多次联系不上甲的情况下,谎称该笔记本电脑是本人所有并以市场价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将笔记本电脑所售价款2000元全部据为己有。一个月后,想起此事的甲来店里欲取走笔记本电脑并付款,但乙告知甲,自己已将笔记本电脑以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甲遂以乙侵权为由,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归还笔记本电脑。
结合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