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名称 |
时间 |
战争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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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鸦片战争 |
1840-1842年 |
英法两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 |
B |
第二次鸦片战争 |
1856-1860年 |
圆明园遭到破坏 |
C |
甲午中日战争 |
1892-1895年 |
清政府被迫开放重庆、苏州等地为商埠 |
D |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
1900-1901年 |
导致义和团运动爆发 |
材料一:他们由于自己的官位和既得利益,只需要“传统范围内的改革。”他们仍然认为,改革中国的儒家文明,就可以满足现代的需要。这种观点的著名代表人物是激进的广东学者康有为,他以其论著《孔子改制考》而震惊同僚。这部反传统观念的著作将孔子描写成人民权利而不是帝国权力的维护者。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二:涩泽荣一(1840~1931年)被誉为“日本实业之父”。他提倡“《论语》加算盘”。强调“要广泛地给人民以好处,帮助大家过好日子,就得有钱”,也就是说不能丢开经济来空谈政治。他又强调“孔子之教与富是一致的,为富不仁是不对的,实行仁义才能得到真富”。
——《涩泽子爵·话论语》
材料:戊戌变法时期的近代科学教育与晚清政治运动有着密切关系.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 通过办报刊、兴学堂、办学会,积极宣传近代科学知识。一大批接受过系统的科学教育的热血青年留学归国,他们热心变法,思想开放,积极奔走,创办了各种科学学会和民间新式学堂。针对传统书院单纯的经史内容教育,学生缺乏创新性以及缺乏科学方法的训练的弊病, 这些科学学会和新式学堂不但重视学校科学知识的传授,还提倡用求实的科学方法来指导科 学教学。同时,维新派认为“凡技艺中有能自出新思,标新立异,自成一家,为他人所不能为者,国家予以文凭,准其专利若干年,自五至二十三年不等……不准他人仿效,年岁已届, 始准他妙法制造”,…随着“科学” 一词的广泛运用,科学教育的内涵也不断明晰并深化, 它开始涉及自然科学背后及社会科学本身的客观理性精神,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技术层面, 并有意识地概括科学的内涵.
——摘编自郭海洋《戊戌变法与中国近代科学教育的发展》
材料: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短短数年,起草的主要新法有《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监狱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数十种之多,同时他编译教材,创设法律学堂造就司法人才,实现了巨大的变化,但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牾而流于具文。由于清朝很快被辛亥革命的浪涛所吞没,所以制订的新法大多没有颁布施行,但却为继起的北洋政府所援用。.
——摘编自王学减《法治之难:大清法治建设的失败》
材料一 16世纪以后,德国大部分地区取缔了修道院,导致修道院图书馆消失,德国的宫廷、学校和城市等图书馆兴盛起来。宫廷图书馆部分是由于对知识的人文主义渴求建立的,部分是公爵们自己建立的;补充藏书直接依赖于统治者的个人兴趣。启蒙运动影响下的大学图书馆是作为科研服务机构而设立的,它拥有精心选择的图书种类,并按专业分类排放,后期对所在地区的大众开放。19世纪中期,在人民教育思想的影响下,德国很多城市产生公共图书馆。
——摘编自程舍《德国图书馆的发展源流》
材料二 《大公报》曾报道浙苏流通图书馆创办民众识字班、天津市隄头村第六图书馆举行妇女识字班、附设高级补习班等消息。河北省第三图书馆附设民众讲演所的时局宣讲受到热烈欢迎。图书馆学教育家王重民在《大公报》撰文称,“我国自从有了国立和公立的图书馆,善本书就渐渐由私家流入公家,在善本书的本身,由危险地带得了安全保障”。近代图书馆常在《大公报》中发布其出版物的征订广告,保留下大量书目记录,据学者统计,近代由图书馆出版的图书记录至少有1701条,涉及262所图书馆。山东省立图书馆成立之初即附设山东金石保存所,使图书馆兼具保藏金石文物与书籍之双重功能收藏古物17000余件。
——摘编自张建媛、邓玲《<大公报>视野下的中国近代图书馆》
材料 清初地方实行督抚制,地方层级多,机构重叠。鸦片战争后,地方职能不断扩大,局、所林立,管理混乱。1906年,清政府在参酌各国制度的基础上,推出了地方官制改革大纲,遭到大多地方督抚反对。宪政编查馆于1907年推出了折衷的地方官制改革方案《各直省官制通则》:“各省督抚依旧总理地方军政,督抚衙门设置幕职佐理文牍,分科治事;省以下,为府(直隶州)州(县),裁撤分守分巡各道,设立议事会和董事会等自治机构;分级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实行司法独立。”方案颁布后,清廷在东北三省试点,要求其余各省“十五年内一律通行”。民国成立后,部分制度仍有沿用。
——摘编自费秋香《论清末新政的地方官制改革》